2月21日,濟南市政府新聞辦舉行新聞發(fā)布會,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市政法系統(tǒng)相關單位負責同志介紹了《濟南市矛盾糾紛預防和多元化解條例》有關情況。據悉,《條例》共5章54條,是我市預防化解各類矛盾糾紛、提升社會治理能力水平的重要實踐成果,標志著我市在矛盾糾紛預防和化解工作方面邁上新的臺階?!稐l例》將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來,我市全面加強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初步建立起社會矛盾糾紛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一站式”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體系,積累了一定經驗。同時,隨著經濟社會的發(fā)展和改革的不斷深入,由各種利益引發(fā)的矛盾糾紛日益增多,并且呈現出主體多元化、利益訴求復雜化等特點。在此背景下,需要通過地方性法規(guī)引導群眾用非訴訟方式及時化解糾紛,保障群眾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推動社會治理現代化建設?!稐l例》的頒布實施,將為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對于高效率、低成本、多元化、實質性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新要求,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濟南、法治濟南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四方面發(fā)力,《條例》體現“濟南特色”
《條例》堅持從我市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實際情況出發(fā),系統(tǒng)總結實踐經驗,重點放在補充上位法沒有規(guī)范的內容,以及雖有規(guī)定但不夠具體明確的內容上,讓《條例》體現出“濟南特色”。
落實主體責任,構建多元解紛工作大格局。《條例》明確提出,由平安建設組織領導機構負責矛盾糾紛多元預防化解工作的統(tǒng)籌協(xié)調、督導檢查和評估;承擔平安建設日常工作的機構,也就是各級政法部門,承擔具體職責,確保各項措施的落實落地。市委政法委作為承擔全市平安建設日常工作的機構,將會同各級各有關部門,依托各級綜治中心,進一步健全矛盾糾紛預防和多元化解工作體系,織密化解網絡,統(tǒng)籌化解資源,切實加強對全市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的統(tǒng)籌協(xié)調、督促指導、推進落實。
堅持源頭預防,強化體系建設。在“源頭預防”部分,《條例》對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預防職責、排查預警、宣傳教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設等內容進行了明確,并就政府信息公開、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行政執(zhí)法公示制度等內容也作了要求,將矛盾糾紛的預防貫穿于重大決策、行政執(zhí)法和司法訴訟全過程,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產生。
創(chuàng)新制度機制,確保矛盾糾紛及時化解。在“多元化解”部分,《條例》明確了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的方式、次序和各種途徑,堅持在平等自愿的原則下,鼓勵當事人首選協(xié)商自行達成和解,不愿和解或者和解不成的,引導當事人選擇調解或者其他非訴訟方式解決;從方便群眾的角度,具體列舉了當事人在發(fā)生何種矛盾糾紛的情況下,可以選擇何種方式去化解,讓法規(guī)更容易理解、更接地氣;明確了商事調解組織的成立、性質以及調解范圍等內容,鼓勵有條件的商會、行業(yè)協(xié)會、民事商事仲裁機構設立商事調解組織,并且可以收取調解服務費用,為我市商事調解組織的發(fā)展提供明確的指引;明確優(yōu)化訴訟與非訴訟銜接機制,增強非訴訟方式化解糾紛的公信力和權威性,推動多元化解糾紛取得實效;明確了“一站式”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平臺的建設要求和功能作用,整合多種化解方式、融匯多種化解資源、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為當事人快捷處理矛盾糾紛提供便利。
規(guī)范保障措施,促進長遠發(fā)展。在“保障和監(jiān)督”部分,《條例》規(guī)定建立以政府支持為主的經費保障機制,明確了政府購買服務,探索公共服務多元化供給模式。同時,《條例》還對調解組織和調解員隊伍建設、數字化建設、考核獎懲等作出規(guī)定,促進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解工作長遠發(fā)展。
三措并舉,司法行政系統(tǒng)集中力量推動落實
近年來,在市委、市政府的堅強領導下,全市司法行政系統(tǒng)堅持和發(fā)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指導全市調解組織每年化解糾紛超過3萬件,調解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的基礎性作用得到有效發(fā)揮。此次頒布的《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司法行政部門在矛盾糾紛預防和多元化解中的職責任務,全市司法行政系統(tǒng)將積極履職,從3個方面入手,集中力量推動貫徹落實。
加強普法宣傳。在《條例》實施過程中,充分利用線上線下多種方式,通過發(fā)布解讀文章、組織專題講座、開展法律咨詢活動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廣泛宣傳《條例》內容和矛盾糾紛預防化解的途徑、優(yōu)勢,引導群眾在遇到矛盾糾紛時,選擇合適的法治渠道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提升法律服務能級。圍繞落實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和多元化解工作機制,統(tǒng)籌整合調解、律師、公證、司法鑒定、法律援助等服務職能,調動各方積極因素,綜合運用和解、調解、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解紛方式,構建全市司法行政系統(tǒng)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閉環(huán)機制,為群眾提供多樣化、精細化、標準化的優(yōu)質法律服務。
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加強與法院、檢察院、公安、信訪等部門常態(tài)化溝通協(xié)調,進一步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yè)性專業(yè)性調解、司法調解銜接聯動的工作體系,推進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三所聯調”,形成矛盾糾紛預防化解的合力。
雙管齊下,法院落實《條例》進行時
《條例》出臺后,我市兩級法院在條例貫徹落實上,一方面積極參與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另一方面積極完善訴訟與非訴訟銜接機制。
在參與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方面:在登記立案前的調解上,人民法院將進一步完善立案前輔導分流機制,積極向當事人宣傳引導通過人民調解、行業(yè)性專業(yè)性調解、商事調解以及仲裁、公證等非訴訟方式化解糾紛的優(yōu)勢。同時,人民法院還將積極入駐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協(xié)助做好矛盾糾紛的前端預防和分流化解工作。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及時登記立案。在立案后的調解上,人民法院在登記立案后,對于適宜調解的案件,可以開展先行調解。適宜委托調解的,經征得當事人同意,在轉入審理程序前,可以委托調解組織或調解員調解。調解成功后,當事人可以申請撤回起訴、出具司法確認裁定書或調解書。調解失敗或調解期限屆滿,須繳納案件受理費后轉入審理程序。在審理過程中的調解,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在完善訴訟與非訴訟銜接機制方面,完善司法確認程序適用,人民法院將完善司法確認程序,提升司法確認適用效率,為非訴化解糾紛提供強有力司法保障;創(chuàng)新適用督促程序,《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是對督促程序的創(chuàng)新適用,對以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給付為內容的和解協(xié)議、調解協(xié)議,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此外,注重完善非訴解紛與強制執(zhí)行的銜接。加強與行政機關、仲裁機構、公證機構和調解組織等單位的協(xié)調配合,推動司法確認、公證債權文書與法院強制執(zhí)行等方面的有機銜接。